新技术、新项目申报指南


时间:2025-06-14 09:30:35

一、新技术、新项目的定义

新技术、新项目是指在我院范围内首次开展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或诊疗方法。医院鼓励研究、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项目,鼓励引进国内外先进医疗技术。

新技术、新项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临床上新的诊疗技术方法或手段(包括新诊疗设备的临床应用,使用新试剂的诊断项目)。

2.常规开展的诊疗技术的新应用。

3.其他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的新的侵入性的诊断和治疗等。

二、新技术、新项目准入条件

1.拟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必须在我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2.拟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应具有科学性、有效性、安全性、创新性和效益性。

3.拟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所使用的医疗器械须有《医疗仪器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仪器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仪器产品注册证和产品合格证》,并提供加盖本企业复印章的复印件备查;不得使用资质证件不齐的医疗器械开展新技术、新项目。

4.拟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所使用的药品须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进口药品须有《进口许可证》,并提供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复印件备查;不得使用资质证件不齐的药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

5.拟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属于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限制类技术”目录之中的,应按照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三、处罚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科室或个人应立即终止应用该项目或医疗技术;并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科室和有关医务人员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医务科对该科室或项目负责人的新技术、新项目临床应用申请,3年内不予受理。

1.申请但未通过医院新技术、新项目准入程序的审批,擅自开展本办法规定的新技术、新项目的;

2.滥用新技术、新项目或导致人体伤害的;

3.在评价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应用新技术、新项目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后果或发现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上报的;

5.擅自在其他医疗机构开展本办法规定的新技术、新项目的;

6.卫生行政部门作出暂停或终止临床应用决定后仍继续应用的;

7.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报、审批流程

文件下载:

新技术、新项目准入申报表.doc
      文件依据:《关于修订新技术、新项目管理制度的通知》

上一个:第一页
下一个:限制类技术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