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支部、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的管理,经医院党委会研究,制定《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濮阳市安阳地区医院委员会
2020年4月24日
濮阳市安阳地区医院
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医院人才强院战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医院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人才培养、引进、留用的工作机制,使人才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引进、留用工作要坚持以提高学科的整体水平、优化学科梯队结构、打造一批学科带头人队伍为目的。坚持不拘一格、任人唯才、德才兼备的原则。使人才培养和留用作为人才引进工作的继续和提升,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二章 高层次人才基本条件和界定条件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举习近平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政治觉悟高、遵纪守法,学术思想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
(二)能带动和促进我院学科建设与发展,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三)具有承担高级别、高水平科研项目的能力,能够胜任住培教学及科研任务。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临床一线工作。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分三个层次,界定条件如下:
(一)第一层次人才
“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中原学者”、“中原名医”、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优秀专家、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省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前两名);或其他同层次及以上人才。
(二)第二层次人才
获得地市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市优秀专家(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等称号;获得博士学历学位且具有副高级资格;或其他同层次人才。
(三)第三层次人才
1、医院学科发展需要的全日制统招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均有);在职博士研究生(限本院自主培养)。
2、学科发展急需的全日制统招本科以上学历、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含45周岁),具有2年以上三级甲等医院工作经历的人才。(能填补医院现有技术空白,为特别紧缺专业的人才,学历、职称、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第一层次人才主要采取柔性引进以兼职的方式来院服务。聘任为名誉专家、兼职教授,每年定期(每月不少于四天)来院指导开展新项目、新技术。任职期间,要求具备较强的领导和科研能力,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一)至少引进开展3项临床新技术新项目,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
(二)主持1项省部级科研成果,并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
(三)培养出一支富有创新意识和科研意识的学术团队,在本地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承担临床教学及带教任务。
第六条 第二层次人才、第三层次人才采取引进和自主培养方式相结合,服务年限10年。引进的人才从到岗之日起计算(含试用期1年);自主培养的人才从符合高层次人才界定条件起计算。在院工作期间,可以按医院有关规定申请进修、外出深造,但在本院实际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0年。第二层次人才任职期间,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临床科研能力强,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一)至少引进开展3项临床新技术新项目,填补本地区空白;
(二)带教出一支有创新意识、技术水平高的临床团队,在本地区具有一定知名度;
(三)承担临床教学及带教任务。
第七条 第三层次人才任职期间,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临床科研能力强,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一)至少引进开展3项临床新技术新项目,填补医院空白;
(二)带教出一支有创新意识、技术水平较高的临床团队,在本地区具有一定知名度;
(三)承担临床教学及带教任务。
第四章 高层次人才的待遇
第八条 第一层次人才具体待遇由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九条 第二层次引进人才给予安家费50万元,试用期间提供人才公寓住宿,试用期满后首次给付20万元安家费,其余分3年发放。有相应工作经验及一定临床、管理水平的可安排科室管理岗位。自主培养的人才不享受安家费。
第十条 第三层次引进人才给予安家费40万元,试用期间提供人才公寓住宿,试用期满后首次给付20万元安家费,其余分2年发放。有相应工作经验及一定临床、管理水平的可安排科室管理岗位。自主培养的人才不享受安家费。
第十一条 医院自主培养的在职博士取得相应专业学位后,除报销学费外给予10万元的奖励(一次性发放)。
第十二条 获得政府特殊津贴、优秀专家和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等荣誉称号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津贴;统招博士研究生(取得学历、学位)发放博士津贴5000元/月;在职博士(仅取得学位)发放博士津贴3000元/月。
第十三条 根据高层次人才的科研能力和不同学科需要,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可提供一定的科研活动经费。
第十四条 引进的人才优先解决事业单位编制。根据工作业绩优先推荐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成绩显著的,可低职高聘,享受相应待遇。医院协助解决引进人才的家属工作安排、子女入托、上学等问题。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具备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且在本院工作3年以上,优先实行人事代理。
第十六条 根据引进人才的工作实绩,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优先推荐评先评优,人才选拔等。
第十七条 引进人才从到院后,根据医院《高级医师人才奖励基金实施办法》,纳入基金范围计算奖励基金。
第五章 人才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主要由医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管理。医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院长担任,其他院领导为副组长,成员组成为人事科、医务科、护理部、门诊部、财务科、医院办公室、科教科、信息科等科室负责人。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科,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为了切实发挥引进人才的作用,避免“重引进、轻管理”现象的出现,医院为引进人才搭建做事创业平台,加强人才引进后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医院及科室要积极为高层次人才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学科建设中的作用,积极支持人才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行院科两级考核制度,加强对高层次人才的考核评价。科室考核指正常参加全院职工年度德、能、勤、绩、廉考核;院级考核由人事科牵头,科教科、信息科及各业务主管部门(医务科、护理部、门诊部等)协助,对照高层次人才任职要求中的医疗、科研、教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汇总考核结果向医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在院工作服务年限未满,因个人原因离开医院的,要退回安家费、医院给予的各项津补贴、奖励等。引进的人才在院每少服务一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需向院方支付安家费10%的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未尽事宜由人事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