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医院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廉洁行医,规范权力行使,防止违规违纪,根据国家有关廉政规定、党纪党规和卫计系统有关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干部包括下列人员:
(一)医院副科级以上干部;
(二)医院内设科室负责人;
(三)医院所有党员。
第三章 行为规范内容
第三条 不准违反上级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的各项规定,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高消费娱乐。
第四条 不准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准收受、持有、使用各类会员卡,不准违反规定出入私人会所;不准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钱物。
第五条 不准用公款或要求管理、服务对象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六条 不准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活动。
第七条 不准用公款旅游或以学习、培训、考察等名义变相旅游;不准擅自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第八条 不准借公款逾期不还、挪用公款或公款私存,占用公物、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
第九条 不准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物资采购、招投标等经济活动。
第十条 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药品、医疗器械销售等营利性活动。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在各种协会、社团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虽经批准兼职的,不得兼职取酬。
第十二条 不准违反规定配备、使用交通工具,不准公车私用或私车公养;不准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第十三条 不准跑官要官、拉票贿选或在人员聘用、人事安排等方面搞不正当交易。
第十四条 不准虚报浮夸、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
第十五条 不准违规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
第十六条 不准信仰宗教,不准违规参与色情、赌博、封建迷信等活动。
第十七条 不准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的行为,不组织、参与各类“小圈子”活动,不搞拉帮结派、团团伙伙等行为。
第十八条 不准违反规定在工作日中午或公务活动中饮酒,不准酒后上岗。
第十九条 不准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在执行公务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说明情况、主动回避,并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一)与讨论研究的干部任免、职称晋升及人员招录、考核、奖惩等重要事项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本人认为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医院相关规章制度,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报上级机关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医院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